聊大校发[2015]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聊城大学关于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管理规定》(聊大发[2012]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策划、设计和导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s,简称VI),有利于提升聊城大学鲜明的公众形象,塑造聊城大学品牌,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增强全校师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第三条 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会务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在使用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聊城大学校名、校徽等标志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聊城大学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六条 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本元素系统和应用设计系统两大体系。基本元素系统包括校徽、校名、标准字体、标准色、辅助色、辅助图形、校旗等规范;应用设计系统是基本元素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会务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七条 聊城大学校徽是以聊城大学的英文名称 LIAOCHENG UNIVERSITY 的首字母L、C、U作为基本造型因素,利用曲线和直线组合变化构成。其外观似大海中擎帆航行的船,象征聊大学子在知识的海洋中努力拼搏,勇往直前;似蓝天上展翅飞翔的雁,象征着聊大人为远大目标振翅高飞;它又像大海的波涛,后浪推前浪,平静中蕴藏着无穷的力量,寓意聊城大学人才辈出,蒸蒸日上。
第八条 聊城大学中文校名专用标准字体采用了鲁迅的字体,书风宽博、遒厚、清逸、古雅,充分体现着大学的特性。英文校名标准字体是 ITC Frankli n Gothic 。 学校明确了中英文校名组合等使用规范。
校名与各单位名称直接排列组合印刷使用时,校名中文标准字体为汉仪大黑简体或鲁迅体,各单位名称中文标准字体为汉仪大黑简体;英文标准字体为英文Arial字体。
第九条 聊城大学标准色是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增强学校可识别性特定的专用色彩。在学校对外形象的传达中,标准色具有独特的个性,它是学校的象征。聊城大学标准色为“宝蓝色”(C80M45Y30K45)、“碧绿色”(C75M20Y40K10)、“橘黄色”(C0M40Y90K0),分别象征着聊城大学的智慧、活力与收获。
学校辅助色是衬托表现学校标准色彩、补充学校象征意念、增强学校活力多种色彩的表现。在实际的设计应用过程中,在充分使用标准色的基础上,可根据不同环境的需要,本着协调性原则灵活使用学校辅助色。聊城大学辅助色为“人文灰”(C27M20Y21K2)、“芥子色”(C35M31Y75K18)、“黑色”(C63M52Y51K100),分别象征聊城大学的人文、诚朴与庄重的风格。
第十条 聊城大学标志形象的辅助图形是各种变化了的“祥云”图案。在实际的设计应用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的设计传达场合出现。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校旗的颜色为学校标准色“宝蓝色”或“橘黄色”,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及中英文组合校名。我校校旗的规格有四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1号旗尺寸为2880mm*1920mm,2号旗尺寸为2400mm*1600mm,3号旗尺寸为1920mm*1280mm,4号旗尺寸为1440mm*960mm。
第十二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六类:
1.办公用品类。主要包括名片、档案袋、文件夹、便签、传真纸、文具、信封、信纸、封皮套等。
2.事务用品类。主要包括校旗、桌旗、庆典旗、校徽、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荣誉证书、聘书、录取通知书、贺卡等。
3.会务系统类。主要包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邀请函、胸卡、桌牌、手提袋、纸杯等。
4.环境系统类。主要包括院系标志牌、建筑物标志牌、部室指示牌、功能指示牌、校园导引牌、道路指示牌、提示牌、门腰线、导视系统、上墙展板、形象广告牌等。
5.物品外观系统类。主要包括校车、服饰、雨伞等。
6.其他类。其他需要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形。详见学校主页“聊大标识”。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校外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内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和校内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和推广工作,保证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主要行使以下职权: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校内宣传、推广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和学校对外形象;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其它需要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应自觉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自觉接受、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定、要求进行,物品的设计、制作严格按照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标准和要求,不得随心所欲、粗制滥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等。
对于已有的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应逐步废止、撤除。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个人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对于如学校主网站、各学院一些文化建设项目等的用色、用字,若《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中没有示例,应当遵守基本元素系统的规定,并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的,党委宣传部、学校办公室有权要求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学校校名或标志,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学校办公室申请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聊城大学校名或标志的商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应用、使用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授权非法使用聊城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
2015年5月27日
聊城大学
2015年5月27日